(2019年11月22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of Anhui Province,缩写为AHA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服务工作;团结和组织会员总结交流研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单位党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七条 协会所在地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资系统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等相关课题调研、考察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成果及经验,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五)提供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业务咨询、培训;
(六)编辑发行内部刊物及有关资料,加强会员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协助政府和有关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研究且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造诣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则;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两部分组成。单位理事代表如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含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年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后,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与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驻会主持协会工作,并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因出国(境)等特殊情况,由常务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自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2019年11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