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协会〔2019〕20号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
第二条 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协会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支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资系统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等相关课题调研、考察和学术研究活动。
第七条 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成果及经验,促进实践和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业务咨询、培训。
第十条 积极发行运用协会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号及有关资料,加强相互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协助政府和有关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资料及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负责解释。